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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认定及特征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量:6022

由于国家对劳务派遣的严格规定,劳务外包已逐渐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劳务外包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方式,而是一种商业模式,其优点是无需在合同方与劳务外包人员之间建立劳资关系,无需进行劳动法调整,也不必承担劳动风险,但是,实际上,许多公司不能正确地理解劳务外包的法律性质。在劳务外包 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用人管理和安置方式,即使在用工方法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原劳务派遣人员也直接转化为劳务外包人员等诸多问题,给劳务派遣人员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对此,本文简要分析了劳务外包法律关系的认定和特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外包通常是指一种业务模式,其中,承包单位将其部分业务外包给承包单位,并使用外部专业劳动力完成内部非核心业务,集中精力于核心领域,降低了劳动力成本,并改善了公司效率。例如,近年来,电影,动画和节目制作等技术公司已将其业务外包给多个承包商,这已成为一种新的业务合作模式。


  劳务外包中存在双重法律关系,缔约一方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为合同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受民法管辖,承包商和劳务外包人员是劳动关系或其他雇佣关系,通常受《劳动法》的约束,订约方与劳务外包人员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劳务外包的对象应该是具体的服务内容,而不是某个职位的服务人员,即“物”不是“人”,例如,在劳动外包合同中,服务范围可以规定承包商应向缔约方提供清洁,装卸,储存和其他服务,但不能规定承包商应提供清洁工,保安人员,守卫,装卸工,保管人等。


  缔约一方不参加劳务外包人员的用工管理,在实施劳务外包的过程中,承包方不直接参与劳务外包人员的实际用工管理,承包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劳务外包人员,承包商使用的劳务外包人员的数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出勤假,绩效考核和纪律制裁等,应由承包商自行安排。


  劳务外包人员的人工费用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发包方不承担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订约方与签约方建立了劳务外包服务关系,签约方仅需按照合同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劳务外包人员的报酬,社会保障和经济补偿费,由承包人支付,承包方不得决定或干预劳务外包人员的工资额,支付周期,社会保障基础等。


  劳务外包服务费的结算是基于“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人人数”,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行人购买的是承包商产生的“工作结果”,与劳务派遣中的“工人人数”不同。劳务外包支出的结算,应以承包商是否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工作成果为基础,至于承包商在工作中使用的人员数量,则不在双方解决方案的考虑范围之内,相反,如果合同方与合同方之间的劳务外包费用的结算方法基于“工人人数”而不是工作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则它与劳务外包的特征不符,并且存在被确定为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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