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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劳动外包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3-03-06 浏览量:3546


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原因,一些企业选择从其他单位外包或派遣劳动者。就劳动外包和劳务派遣认定中的法律风险,马律师讲了劳务派遣新政策实施后的第一例将劳动外包认定为劳务派遣进而认定为非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


2010年,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驾驶劳动合同,b公司指派甲为a公司提供具体服务,a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3000元并承担税费。一年以后,双方续签驾驶服务合同,期限仍为一年,服务费调整为3300元,其他内容不变。甲在担任公司总经理驾驶员期间,每天日记录,每周形成周记录,记录出发结束时间、公里小时数等相关信息,经由总经理签字,递交公司人力部门核算。甲平时按a公司要求进行出车服务,a公司计算其服务费税费,将款直接打入甲的账户,收到款后甲将8%的税和200元管理费交给b公司,b公司再开具发票给a公司。一年后a公司以服务到期为由要求和甲终止服务合同,甲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其和a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没有和甲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将甲派到a公司提供驾驶服务,开具发票收取管理费,没有向a公司提供任何其他服务,不能证明其对甲进行日常管理,b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仅是甲的劳务服务。三者之间通过服务合同建立了名为服务外包实为派遣的关系。此外,b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没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认定为非法劳务派遣,无效。a公司和甲之间基于事实上的佣工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也作出同样认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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